为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现我公司部分自有产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到期未进行检测,决定主动召回,该部分产品如下:
年份:2017年—2020年,喷有泰安字样和NB-03钢印且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二、召回的未检验气瓶我公司进行报废并承担后续所有责任,并为提供未检气瓶人员更换已检验过的合格气瓶以供用户继续使用。召回期限内仍未召回的气瓶后续可联系我单位,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依旧承担应尽责任,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问题。三、召回期限: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望使用者予以积极配合,与我公司联系。四、本公告发出后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承担责任。联系人及电话:段志明 18152528888。特此公告。
宁夏平罗县泰安燃气有限公司
2025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