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申雪) 近日,沙坡头区法院向当事人发出首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示书》,通过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防止只“和”不“解”,造成程序空转,减少因违反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数量,推动债务人实质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中卫某公司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刘某向中卫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8482元,于2023年11月25日前支付24241元,于2024年5月25日前支付24241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向沙坡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表示暂无法一次性履行,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分两期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下剩款项付清履行的和解协议。
为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后续跟踪,促进案件高效解决,避免不必要的强制执行程序,办案人员李海洋决定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示书》,提示书详细阐明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措施、信用惩戒等,督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