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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秉善心行义举 重获新生显“法度”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立平

当今社会,不法分子常利用逐利心理开展传销等犯罪活动。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其社会表现等因素有时会对量刑造成影响。我国虽未正式确立品格证据规则,但在相关法律解释中已有类似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引入该规则,规定个人品格证据不得作为定罪依据,但可作为量刑情节。

在我区某市张某某涉嫌传销活动罪一案中,笔者作为辩护人参与。办案司法机关适用了上述规定,实现了刑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法度”。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经微信好友介绍,交纳49800元会费参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传销组织。为获得奖励,李某某以到北京做项目、免费旅游为由,发展被告人张某某等为下线。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后,继续发展下线周某某,周某某又发展陈某某等人参加。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北京租房用于接待下线人员,负责其食宿、听课等活动,还组建微信群发布宣传信息和注意事项。至2019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发展下线人员层级达到8层72人;被告人张某某达7层71人。上述被拉拢、引诱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中,包括我区某市参与人员15名。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曾在我区某市组织“氛围会”等活动,扰乱社会经济和管理秩序。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均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品格类证据,可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适用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的见义勇为义举能否被采纳为量刑证据。对此,辩护人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在与被告人张某某深入沟通中了解到,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路过某市郊区时发现因经济困窘等原因跳河自尽的张某。眼看情况危急,张某某不顾自身安危,毫不犹豫跳入河中施救。救援时张某某几乎被拖入水中溺亡,但他仍竭尽全力将张某救上岸,在送其回家后默默离开。事后,张某手写感谢信向张某某致谢。辩护人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

二、认罪认罚阶段,辩护人综合案件事实,以及张某某的救人义举等量刑情节,提交相关证据并与公诉机关进行充分且有效的沟通。辩护人强调两点:一是关于品格证据规则的正确理解与适用。辩护人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均作出了类似品格证据的规定。同时被告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精神主旨,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说理和辩论。公诉机关在核实相关事实与证据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张某某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代理意见。

●【律师提示】

此案警示人们应时刻敬畏法律,莫因一时贪婪陷入犯罪泥沼。同时也提醒大家,善心义举亦有其价值。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个人行为与法律息息相关,懂法、守法与崇尚、弘扬道德相辅相成,唯有将守法尚德作为日常行为准则,方可共享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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