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王潇翊) “感谢你们挂念和关心我,这是我收到的最好的节日礼物……”3月8日,永宁县检察院对此前救助的困难妇女李某进行跟踪回访时,李某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4年6月,永宁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其妻李某因被家暴致伤,身心受到伤害,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至控申部门办理。
检察官经调查核实,李某与丈夫张某均系再婚,育有一子小明(化名),因先天性发育不良,小明患有脑积水,发育迟缓,生活无法自理。张某经常因琐事对李某实施家暴,致使李某肋骨骨折,身体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因独自照顾小明,李某无法外出就业,生活捉襟见肘,主要依靠亲人接济维持生计。
永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系因遭受家庭暴力致伤的困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依法向其发放8000元救助金。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小明的语言、智力发育迟缓,应当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因户籍不在永宁县,一直未办理残疾人证。检察官多次对接社区、乡镇、残联等相关部门,帮助小明办理了残疾人证,其每月可领取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李某向检察官表示无法继续与张某共同生活,由于不识字,不知如何起诉离婚。检察官与永宁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后,为李某指派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办理离婚相关事宜。
2024年10月,永宁县检察院对李某进行第一次回访,了解到李某因伤口未痊愈,日常活动受限,且无人帮忙照料小明,导致无法外出务工,无经济收入,无力支付小明的学前教育费用。该院控申部门遂将线索移送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小明开展多元、综合救助保护。未检部门与永宁县教育局协调,为小明办理学前教育补助,其每学期可领取1200元,并将李某的线索移送永宁县妇联,由妇联给予李某1000元社会救助金。
3月8日,检察官再次对李某回访,了解到李某的伤口已基本痊愈,在家附近的餐厅上班,方便接送小明上学,每月工资1800元,生活有了保障。小明也已适应了幼儿园的生活,可以与人简单沟通交流。“我会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抚养孩子长大,谢谢检察官。”李某对检察官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