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卓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合同承建的原同心县林业局发包的同心县豫海苑新村东侧绿化提升工程,合同价款66万元,已支付合同价款45万元,剩余合同价款21万元。由于机构改革,目前该项目已经由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管,你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及时向我单位以及我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交工程资料等原因导致该项目至今未审计结算定案。
我单位已于2024年11月将该笔合同内欠款资金提存至银川市国安公证处,若你公司三年内未进行定案决算领取剩余资金,我局将视为你公司放弃该债权,同时提请公证机构将该资金原路返回至同心县财政局国库账户,概不承担清偿义务。特此公告。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