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訾言) 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以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判决某药店经营者退还王某货款4800元,并支付48000元赔偿金。宣判后,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判后答疑,某药店经营者承认确实未尽到销售者应尽的基本审查义务,主动履行了判决,双方服判息诉。
原来,王某在某药店购买了一些保健食品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盒上没有标注批准文号和卫健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且标注的生产厂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结果,随即将某药店诉至贺兰县法院金贵法庭,要求其退还货款48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
金贵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交了购买保健品的凭证、外包装盒、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某药店经营者所售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王某提交的证据说辞,某药店经营者认为其进货的出售方是经工商登记的正规店铺,且赔偿金数额过大,不同意支付赔偿金。法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为“保健食品经营需要特殊资质,药店未核实供货商经营许可,也未查验产品批准文号,属于未尽审查义务”,“假一赔十”承诺是商家自愿作出的有效约定。最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过高额赔偿震慑制假售假行为,体现的是司法对公共健康的保护,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的“零容忍”态度。贺兰县法院明确“假一赔十”的法律适用,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促使食品、药品经营者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合法性,规范经营行为。经营者应严格审核产品供货商资质,不得销售“三无”产品或虚假宣传,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送检,保留交易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