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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二手车”竟是重大事故车,能否要求退车退款

本报首席记者 马涛 通讯员 史敏

原本购买二手车为节省成本方便出行,买车时销售人员介绍车辆只存在“小瑕疵”,未料提车后购买人却发现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双方因此陷入了一场纠纷。此时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退车?

■案件回放

2024年底,想要买车的田先生在某二手车公司看中一辆奔驰轿车,据销售人员小王介绍,该车仅更换过左前大灯和前杠,属于“瑕疵修复车”。田先生听完介绍觉得这样的“小瑕疵”无伤大雅,在未进一步核验车况的情况下,当场向贷款公司抵押车辆贷款,随后办理了车辆过户。

提车后,田先生发现驾驶过程中车辆安全气囊故障灯经常报警,于是便将车辆开至汽修厂维修,经拆车检测发现,该车辆4个安全气囊全部缺失,其他部位也发生过多次维修,很可能发生过重大事故。得知“瑕疵二手车”竟然变成了“重大事故车”,田先生随即将二手车公司、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退一赔三”。

“我们仅提供车辆寄售服务,对车辆可能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隐瞒。”“我们只负责审查发放贷款,没有对车况进行审查的义务。”立案后,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车辆销售人员、二手车公司,金融贷款公司各执一词,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为更好地了解案情,法官联合贺兰县营商环境法治工作站调解人员深入二手车公司调查车辆入库信息,了解到案涉车辆属于寄售,实际售卖人是原车主,二手车公司对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知情,法官向田先生释明后,田先生及时追加原车主为被告。

开庭审理后,法官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证言和诉求厘清案情,组织调解。法官分别给原被告就司法鉴定车辆事故情况的成本及各方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算账”,经过反复沟通调解,促使多方达成了退款、还车、重新过户的调解协议。案件在法官的持续跟进督促下,顺利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二手车车辆市场“水很深”,交易车辆多存在一定瑕疵,自愿购买二手车,就是允许所购车辆存在一定的瑕疵甚至是“问题车”,但是一般人接受不了购买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本案中,二手车公司对寄售车辆的信息不知情,虽不构成故意欺诈,但其销售人员不负责任地推销对购车人足以引起“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见本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终于达到了退车、退款的目的,维护了合法的权益。

结合本案的处理结果,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在选择交易车辆对象时要注意甄别资质,充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车况,核对好车辆来源、车辆所有权性质、车辆标识及相关证照,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

购车时应当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对车辆状况(如非事故车、非泡水车、非火烧车、非盗抢车)、质保期、车辆里程数、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在合同上载明,在购车后如果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即可依据合同约定向销售商主张权利。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销售商在销售时以虚假陈述、隐瞒车辆重大瑕疵等手段,诱使消费者因为获知的车辆信息不全而做出错误的购车意思表示,据此才能认定二手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

同时,作为二手车销售商,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二手车辆真实情况或重大瑕疵等进行隐瞒,或者作一些夸大虚假宣传,否则,消费者在购车后发现与销售商承诺质量不符,在消费者提起的维权诉讼中,轻者销售商要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费用、赔偿损失,重者则构成欺诈,车辆转让或买卖协议将被依法撤销,除返还购车款项外,还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支付车款的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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