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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人民法院速裁调解促当场履行

本报讯 (通讯员 马雅) 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成功调解原告何某与被告闫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当场履行款项,取得良好效果。

原告何某依据被告闫某、马某向其出具的收据,向被告马某索要瓷砖款37707元及利息。被告马某称其认可收据内容,但与何某无债务纠纷,应由闫某支付何某瓷砖款。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均路途遥远,速裁法官多次通过电话方式从何某、闫某、马某处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得知原告何某系瓷砖经销商,被告闫某系建筑承包人且双方是亲家关系,被告马某系发包方。2022年5月,闫某与马某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闫某包工包料,承包瓷砖等建筑材料。同年8月,何某与马某达成口头协议,由何某向马某供应瓷砖,马某、闫某向何某出具写有“今收到马某建楼工程款,此款付给何某”字样的收据。结合双方言辞、书证等证据,认定应由闫某向何某支付瓷砖款,但是原告何某称其与被告闫某是亲家关系,只要求被告马某支付瓷砖款。

经过深入了解,被告马某下欠闫某工程款7万元。2025年3月19日,经过同心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苏法官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马某支付闫某工程款7万元,被告闫某支付何某37707元,当场完成款项支付,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及欠据时,签订双方务必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如付款人、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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