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洁) 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被告人韩某勾结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公司财物,最终难逃法网。
2024年9月15日至2024年11月12日,被告人韩某利用担任宁夏某建材公司水泥包装车间发运班班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发运水泥过程中,勾结客户被告人何某共同侵占该建材公司水泥300吨,造成该公司损失61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退赔公司全部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结合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近年来,职务侵占案件呈现主体多样、手段隐蔽、金额巨大等特点,严重影响企业权益,更影响正常经营秩序,“家贼难防”成为部分企业面临的一大痛点。该案中,韩某监守自盗,与第三人相互勾结侵占单位财产,造成企业资金流失。韩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员工的职业操守,而且严重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扰乱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醒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管,强化员工法治教育培训,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员工而言,工作中切勿因一时贪利而违法乱纪,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