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颐林阑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郭维宁与你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4)银仲字第0669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宁夏颐林阑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郭维宁支付欠款100000元。本案仲裁费用414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颐林阑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郭维宁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宁夏颐林阑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裁决款项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郭维宁。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