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雄:
根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785号民事调解书,我本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如下:“1、被告杨广雄于2024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安秀萍借款180000元;2、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2367.5元,由被告杨广雄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于2024年7月1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我本人与案外人杨立林充分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就我本人向你享有的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785号民事调解书所包含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案外人杨立林,基于上述原因,现向你通知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你直接向案外人杨立林履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7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支付义务。
(附:债权人:安秀萍,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固原市彭阳县白阳镇栖凤街10162号。身份证号:64222619731118006X,联系电话:15909648168。债务人:杨广雄,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银川市石油城孔雀湖花园2-1-103室,身份证号:642226196504290033,联系电话:13995241689。债权受让人:杨立林,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彭阳县2#小区31号楼1单元401,身份证号:642226196204210011,联系电话:17395161528。)
安秀萍
2025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