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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场所监控需备案

石嘴山启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

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 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施行,条例第十四条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进行详细规定。按照条例要求,4月7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平罗县公安局及时发布了《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对相关备案对象、备案时间、备案方式、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善意提醒相关单位按照备案期限和备案对象要求,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备案,未依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处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备案。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包括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自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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