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贺兰山中路派出所 告知人张齐、朱光卓
被告知人刘杰 单位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查明:2023年1月11日在银基大厦18层中地矿能宁夏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厅内,你与周康宁因为公司印章归属问题产生争执,期间你与周康宁发生撕扯推搡,你用手抓拧周康宁的手指,致使周康宁手部受伤。2024年3月27日经过宁夏昊天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周康宁右手第5指近节指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决定对你处以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答:2025年4月11日对刘杰处罚前告知在《宁夏法治报》公示7日,逾期视为刘杰放弃陈述申辩。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贺兰山中路派出所
2025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