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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转包,谁来支付被拖欠工资

本报记者 郑芳芳 实习生 李磬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逐年递增。那么,建设工程层层转包,项目完工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问谁要?

【案例回放】

2023年5月,辽宁某建设集团承包了宁夏某项目的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地管工程建设,该集团将这项工程转包给其在宁夏的分公司。同年6月,辽宁某建设集团宁夏分公司又将其中部分车间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给宁夏某劳务公司。

“工资按工程量计算,干多少给多少,每平方米47元劳务费。”在与劳务公司口头约定工资后,小张开始在其中一个车间提供木工劳务。期间他收到过一笔由辽宁某建设集团发放的3000元工资,也收到了案外人代发的1000元工资。最终等全部完工结算时,发现自己还有1万元工资未结算。

问宁夏某劳务公司要,其负责人却表示,关于劳务人员的工资,与辽宁某建设集团尚有争议,等起诉判决了才能给小张结算剩余工资。

这一等,就是三个月。眼见要钱无望,小张转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宁夏劳务公司与辽宁建设集团共同支付剩余工资。

“我们不是用工主体,与申请人没有建立雇佣关系的合意,也从未雇佣、管理过申请人。”辽宁某建设集团如是辩称。

“认可拖欠工资的事实,但对工资表中其他员工工资,我方同辽宁某建设集团还有争议,我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判决结果出来才能结算。”宁夏某劳务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

最终仲裁委裁决,由宁夏某劳务公司限期一次性支付欠付小张的工资,辽宁某建设集团承担清偿责任。

岂料,拿到裁决书的小张还是没能要回自己的工资,遂又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冻结账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刚刚采取,急于在另一项目中投标的辽宁某建设集团就给执行法官周一鸣打来电话,表示将与小张私下协商,清偿工资,只希望能够尽快解除各项强制措施。

当日下午,在周一鸣向对方释明其可在清偿小张的工资后再依法向宁夏某劳务公司追偿后,辽宁某建设集团当即向小张转账了1万元。

【以案说法】

建筑工程禁止层层转包,但现实中禁而不止。本案最大的一个争议,就是层层转包的建设工程中,农民工被欠付的工资到底找谁要?

对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通过明确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可以有效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外,这一规定也促使总包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

本案中,辽宁某建设集团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应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通过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方法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故应当对案涉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向宁夏某劳务公司追偿。因此,金凤区人民法院才对辽宁某建设集团一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农民工,无论是直接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还是跟随包工头施工,应要求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写明工资及工期等信息,并注意留存相关合同、工资结算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等情形的,可据此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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