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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要适度 依法维权是正途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瑞波

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产经营的案件中,因行为人不懂法,处置不当,在权利被侵害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打砸等暴力故意毁坏财物的手段去阻止违法侵害行为,从而使得行为人触犯刑律被判刑罚。虽然本案的3名当事人经辩护人不懈努力,最终法院对3人适用了缓刑,但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和被判处刑罚、支付高额赔偿金的沉重代价。本案为我们每一个人敲响警钟——私力救济要适度,法律尊严不容侵犯,要做知法、守法公民。

■【案情简介】

2021年,姚某甲所在的农村经济合作社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姚某甲承包某村的200余亩土地种植农作物,姚某甲按年向A村支付承包费,合同期限三年。2022年的一天,在姚某甲和A村合同未到期时,A村村民李某某未经A村村民委员会或姚某甲的同意,雇佣王某丁的两台拖拉机擅自在姚某甲所承包的已经旋耕好准备种植的农田中进行旋耕作业。姚某甲闻讯,会同石某乙、刘某丙等十余人持木棍、硬土块等工具阻拦在案涉土地旋耕作业的两台拖拉机,并砸毁两台拖拉机的车身零件及控制面板等,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元。案发后,姚某甲、石某乙、刘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石某乙、刘某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3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考虑社会危害性,依法从宽处理,判处3人7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律师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姚某甲等人因阻止他人在自己的承包地旋耕作业,通过打砸手段毁坏拖拉机,损失达8万元,已符合“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故人民法院对3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律师办理该案时,姚某甲等人刚开始认为其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法益,被迫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坚持不认罪认罚,后通过辩护人释法说理,姚某甲等人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获得从宽处理。

律师提醒,公民维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调解、诉讼等,切不可一时冲动盲目采取私力救济手段,虽然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私力救济手段,允许公民在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使用,但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本案中,姚某甲等人虽然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采取暴力手段阻挠拖拉机作业并毁坏财物,属于滥用私力救济,不仅未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需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明确禁止以破坏他人财产的方式“维权”,此类行为即便事出有因,仍可能构成犯罪。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公众:遇纠纷或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理性维权,及时寻求司法或行政救济,任何以破坏财物、暴力手段“私了”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法院对姚某甲等人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彰显了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但绝不是鼓励公众遇事采取私力救济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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