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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检察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本报讯 (通讯员 宋娜娜) 近日,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了一起在校大学生涉嫌故意伤害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王某系在校大学生。2024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与被害人丁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二人在争执过程中,丁某踢了王某一脚,王某打了丁某鼻子一拳,导致丁某鼻骨受伤。经鉴定,丁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案发后,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刑事检察部门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后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行政检察官介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提示中“可处罚性”原则的要求,着重关注王某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深入开展特殊主体影响评估,细致权衡学籍风险、档案记录、职业发展等诸多因素,经全面综合评定,得出不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结论,最大程度降低对王某学业和未来就业的负面影响,为其改过自新提供有利契机。

今年,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持续深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精准把握“罚”与“教”的天平,用实际行动谱写司法为民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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