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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法规不容“年龄豁免”

本报记者 李毓琛

每一次违规骑行,都是对生命的漠视;每一次对安全的忽视,都可能成为家庭的终身遗憾。近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隆湖交警大队辖区发生的3起学生、老年人驾驶电动车违法的交通事故发人深省。

近日,14岁的武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沙湖大道行驶至一路口时,与刘某停放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的宁B号牌越野车猛烈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武某受伤。民警询问得知,武某未满16周岁,属于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监控视频显示,武某在骑行过程中左顾右盼与同学聊天,注意力不集中,最终导致追尾越野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经交警认定,未满16周岁的武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因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月21日,69岁的董大爷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大武口区老大沙路行驶至一路口时,径直闯红灯通过,与韩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巨大的冲击力导致董大爷摔倒在地,幸好他规范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无恙,仅受轻微伤。时隔一天,悲剧再次上演。4月22日,69岁的马大爷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大武口区隆湖大道行驶至山水大道路口处时,因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隆湖交警大队民警迅速对事故展开调查。经认定,两起事故中的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均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两人均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老人、小孩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哪怕他们有错在先,似乎也应该被“网开一面”。交警对这3起事故的处理,证明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不论是14岁未成年人还是60岁以上的老人,交通法规面前,年龄从来不是免责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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