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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风险高 承租人履约需谨慎

本报通讯员 杨红

“我自己买的车,然后办的按揭贷款,为什么变成他的车出租给了我?我没有租过别人的车。”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疑惑地问。近年来,同心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2022年受理4件,2023年受理11件,2024年受理18件,2025年截至目前受理4件。

在该类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风险缺乏足够了解。据法官介绍,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按揭贷款有本质区别。比如,张三想购买一台60万元的大型机械但资金不足,于是找到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出钱买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将60万元打给销售商,后在60万元基础上增加一定息费后以64万元将该设备以租赁方式给张三使用,张三按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有诸多重点条款需要留意。其一,务必准确辨别合同类型。其二,重点关注各类息费条款。承租人偿还的月租金中通常已包含一定利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日计算且标准较高。其三,违约后成本较高。一旦出现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擅自将融资租赁车辆转租或转让给他人等情况,承租人需要将所有已到期、未到期租金一次性付清,且出租人有权处置融资车辆,甚至融资租赁合同的逾期信息可能会被合法的征信机构提取。其四,查看合同中是否有租金支付计划调整的约定。租赁期间,若承租人出现阶段性付款压力,可以向出租人申请延长租赁期限或调整租金支付计划,但这需出租人审核同意。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甚少,对于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及违约金过高抵触情绪较大。同时,该类案件送达难,当事人缺席率高,即便调解,承租人的付款压力依然不小。承租人要清醒认识其中风险,并最大限度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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