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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夏保杨汀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40323MADJTHP36L)

我局(所)于2024年9月14日至2025年2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深井汽车城广惠西街3-21号)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4日,检查人员向你单位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吴税稽检通〔2024〕30号),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保科(身份证号:371522199404051316,联系电话:15192156753)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电话无人接听;随即又通知你单位财务负责人杜善堂(身份证号:370832198308094432,电话:15550703999),电话无人接听。检查人员于当日到你单位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深井汽车城广惠西街3-21号直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实地调查,上述地址实际为汽车修理部,未见宁夏保杨汀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标识,无该公司办公人员,未发现有车辆销售相关迹象。因无法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检查人员于2024年9月30日在《宁夏法治报》登载公告,进行公告送达。截止2024年10月30日,无人来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检查通知书。(二)发票开具及纳税申报情况。宁夏保杨汀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后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份(发票代码:164002220011,发票号码:15460062-15460066,15460132-15460146),20份已全部开具,金额合计594059.40元,税额合计5940.60元,价税合计600000.00元。经查询,上述已开具2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状态均为“正常”,但你单位自注册登记起未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费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已于2024年8月被转为非正常纳税人。(三)资金调查情况 经查询,你单位未登记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未查询到你单位在银行开立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未查询到你单位相关人员杨保科、杜善堂二人与已开具2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的购货单位有资金往来。综合上述情况,宁夏保杨汀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虚假,未发现其从事机动车销售业务迹象;你单位大量领购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进行纳税申报;未发现你单位存在与销售业务相关联的购进货物发票信息,购、销业务严重背离;未发现你单位销售业务收取货款的相关信息。结合上述情况,你单位暴力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迹象明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你单位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合计594059.40元,税额合计5940.60元,价税合计600000.00元。对你单位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拟处罚款10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8日

吴税稽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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