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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宁夏苍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宁夏大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4)银仲字第0790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宁夏苍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大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9203.76元及违约金63.35元,并继续以9203.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自2024年11月16日至实际付清为止违约金;二、被申请人宁夏苍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大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电梯费1329.43元及违约金9.15元,并继续以1329.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自2024年11月16日至实际付清为止违约金;三、申请人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633元,由被申请人宁夏苍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0元,申请人宁夏大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元。本案公告费36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苍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宁夏大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宁夏苍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上述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宁夏大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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