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综执拆告字[2025]第2号
当事人:灵武市亘古农牧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1810546366616
法人代表:薛万 身份证号:640382198410233218
住址: 宁夏灵武市临河镇黄河岛亘元黄河生态园 电话:18595146888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临河镇二道沟村西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1.彩钢房2间,26.9㎡;2.简易木质储物室2间,8.8㎡;3.简易木质栅栏羊圈5处,2250.6㎡;4.简易网丝鸡舍4间,22.9㎡;5.简易木质栅栏堆放杂物场地1处,884.6㎡;6.简易木质住所1间,26.2㎡,合计322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现对你(单位)拟作出以下行政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2.逾期不拆除、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灵武市综合执法局(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西256号,联系人:马学梅,联系电话:0951-4039285)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送(寄)到灵武市综合执法局,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