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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无事不扰 推行非现场执法

我区划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红线”

本报讯 (记者 李毓琛) 4月28日,自治区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即将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崔新民介绍,宁夏是全国第四个出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省份,《条例》也是宁夏首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宁夏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等6个执法门类,成立了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建立了自上而下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基本实现了整合执法队伍、下移执法重心的改革目的,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执法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保障不足等问题。《条例》的出台,有效破解了我区交通运输执法面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和定位、区市县三级综合执法体制、各层级行政执法事权三方面的困境和问题。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温静介绍,《条例》从制度设计上,突出便民、为民理念,对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强化技术手段应用,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民,确保执法活动始终围绕保障合法、惩治违法开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条例》率先在专业执法领域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上升固化为立法规定,强化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实施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结合交通运输执法特点,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细化,要求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扩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针对当前各领域普遍存在的检查频次过高、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条例》全面系统规范了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权,从检查方式、检查措施、检查程序以及检查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为行政检查活动划定“红线”“底线”,创新推行非现场执法,填补了行政检查的立法空白。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执法监督模块,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阳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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