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综执罚决字〔2025〕3号

李东旗:

当事人李东旗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机关案件审核机构审核和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同意,2025年4月16日向当事人李东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综执罚告字[2025]3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灵综执罚决字〔2025〕3号;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万叁仟肆佰捌拾叁元整(123483.00)。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单位领取决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杨永康 刘静 电话:0951-4679541

地址:灵武市综合执法局直属中队(西平路186号)1楼办案室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30日

--> 2025-04-30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57823.html 1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