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近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2024年度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其中由该院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获法院再审改判。收到再审判决书时,吴某压在心头4年之久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这是怎么回事?
2020年10月的一天,年近七旬的吴某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被张某驾驶的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小型轿车开右门时打倒,造成吴某身体和财产轻微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吴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保险公司,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判决认为,吴某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刘某护理,事故发生时刘某已退休,无证据证明刘某存在误工的事实,故对吴某主张的护理费未予支持。吴某不服判决,向银川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银川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通过调阅法院诉讼卷宗,重点围绕吴某申请监督的理由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是侵权人支付给代替其履行护理责任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论何人提供护理,客观上都付出了相同的劳务,侵权人都应予以赔偿。”检察官认为,刘某护理吴某的事实客观存在,不能因刘某是退休人员,不存在误工事实,就将侵害人张某本应承担的护理责任转嫁给受害人吴某,法院对吴某主张的护理费全部未予支持有失公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下转02版) (上接01版)
同时,检察官审查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吴某的误工费应以2020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均工资”进行计算,但法院适用了2019年度的统计数据,造成吴某的误工费计算错误。随后,银川市检察院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银川中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重新计算吴某的误工费并支持了护理费。
检察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个人对家庭的劳动价值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保护。本案中,刘某对吴某住院期间的护理已经超出了一般家务劳动的范畴,其劳动价值理应得到尊重,法院未支持吴某主张的护理费是对刘某劳动价值的否定。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法院再审改判,不仅有力保障了吴某的合法权益,也从法律上肯定了刘某作为家庭成员付出的劳动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