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禹勇
“远水难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是社会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存在相邻关系的权利人之间有协作、互让的义务。相邻各方发生纠纷后,应本着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便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双方之间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应理性维权……”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泾河源法庭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在该案判决书文末,出现一段饱含温情、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官寄语。
禹某甲与丁某某、禹某乙系同村村民。2016年前后,在修建高速公路时,政府对禹某甲的承包地部分进行征收,同时占用禹某甲前往该承包地的通行道路。由于承包地无通行道路,2021年至2022年,禹某甲及其他需要通行的案外人在该村东部的荒地上自南向北开挖了一条宽约2米、长约102米的道路供其通行。因禹某甲开挖的道路经过丁某某、禹某乙的荒地,禹某甲使用该道路通行时遭到丁某某、禹某乙阻拦。纠纷发生后,村委会、司法所、乡政府等部门多次协调解决,均无果。无奈之下,禹某甲将丁某某、禹某乙诉至泾河源法庭,请求他们排除妨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翻阅案件卷宗,向村干部了解情况,与村干部及当事人一起前往现场多次进行实地勘查,与乡政府协调沟通解决方案,并联合村委会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下转03版) (紧接01版)但禹某乙坚持认为禹某甲的行为侵占了其荒地,如果禹某甲不能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其一定补偿,将继续阻碍禹某乙通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禹某甲与丁某某、禹某乙争议的道路系目前能够提供禹某甲通行的唯一道路,禹某乙、丁某某应当为禹某甲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妨碍原告在此道路上的通行。鉴于禹某甲因道路通行占用禹某乙、丁某某的荒地,给禹某乙、丁某某造成一定的苗木损失,对此禹某甲作为相邻通行的受益方应当给予禹某乙、丁某某适当补偿。判决禹某乙、丁某某在不得阻拦禹某甲通行的同时,确定由禹某甲分别给予禹某乙、丁某某一定的苗木补偿款。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