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虎) 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隆湖法庭审结一起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消费纠纷案件。
2024年9月,于某某为了追求魔鬼身材,实现快速瘦身效果,通过微信分两次在纳某某处购买了名为“某果蔬片”的减肥食品,共支付货款1592元,纳某某通过快递将食品邮寄给了于某某。
今年3月,于某某以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食品的包装袋上是英文标识,无中文使用说明及纳某某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为由将纳某某诉至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纳某某表示最多愿意赔偿于某某5000元,与于某某提出的15000元赔偿金额相差甚远。庭审中,纳某某表示,案涉食品以减肥为目的,其并非有意销售伪劣或者有害食品,并在于某某反馈食品问题后购买试纸检测,未显示含有有害成分,且该食品未对于某某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审理认为,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食品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某某据此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纳某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纳某某退还于某某货款159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5920元。纳某某拿到判决书后仍然存在疑虑,认为自己承担的赔付金额过高。针对纳某某的疑问,法官耐心释法答疑,向纳某某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释法析理后,纳某某在上诉期内未提交上诉状,目前该案已转入履行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