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自己不开车,竟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怎么回事?最近,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在贺兰县一家餐厅共同饮酒后,李某某接到妻子的电话需要回家。在酒精的刺激下,陈某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吊销驾驶证的李某某,陈某某自己则坐在副驾驶位置,后李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贺兰县城一路段时追尾前方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贺兰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贺兰县检察院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明知李某某饮酒后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由李某某驾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的陈某某,贺兰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陈某某追加为犯罪嫌疑人并提起公诉。
5月14日记者获悉,贺兰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陈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未实际驾驶车辆的陈某某为何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在明知李某某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李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检察官提醒,端起酒杯时,请牢记不仅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还要做到“不劝酒、不纵酒”,更不要做“递钥匙的手”,法律不会纵容任何形式的酒驾助推行为,无论是言语刺激、利益驱使,还是默许纵容,只要客观上促成醉驾发生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均可能被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