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彩华 通讯员 任宏红
近年来,吴忠市两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2022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315件632人。近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级法院审理的6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红包手”非法引流案
案情:2021年至2023年,马某某、吴某某等5人按上线要求向微信群发送红包,引诱潜在被害人加入诈骗微信群。经核实,5人共发送微信红包2.3万余次,数量达15万个,串并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5起。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3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
警示:非法引流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环节,从线下小广告到微信群发红包、篡改网站嵌入暗链等,手段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本案提醒社会公众,非法引流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同时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自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加入陌生群组,不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等,如发现非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案例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起公益诉讼案
案情:2018年8月,王某经上线推荐介绍做“拉新任务”,先后发展和某等人从事“拉新任务”。王某收到上线红包并从中抽取3元至5元利润后,将剩余钱款转给和某等人。截至案发,王某、和某分别获利数万元。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和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王某、和某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解散、删除创建的微信群,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分别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款11.6万余元、6.5万余元。
警示:本案是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机关聚焦社会公众信息保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删除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款,通过刑事打击和民事制裁形成合力,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防止犯罪蔓延。
案例三: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案情:2020年12月,张某某、龙某偷渡至缅甸,先后在缅甸果敢老街3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内,以诱使被害人“裸聊”等方式实施诈骗。2023年12月,二人回国。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龙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和4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
警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龙某为实施犯罪偷渡至缅甸,并在缅甸多个诈骗窝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在案证据虽无法查明二人的具体诈骗数额,但二人在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长达3年,远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规定的一年内达30日以上的标准,情节严重,故审理法院以二人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分别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境外不是致富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偷渡出境参与诈骗必受严惩。
案例四:公司化“杀猪盘”诈骗
案情:2018年2月,张某某注册成立某公司,招揽郑某某等人加入,形成了30人的犯罪集团。2018年初至同年10月,王某某等人以虚假成功男士的身份添加被害人的微信,通过聊生活、聊感情,逐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209名被害人在虚假平台上投资3500余万元。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5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警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步向公司化运营形式转变,犯罪隐蔽性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为实施诈骗犯罪成立了公司形式的犯罪集团,并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设立部门和岗位、制定奖励制度、配备作案工具,公司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衔接有序,使得诈骗行为的迷惑性更强,令人防不胜防,在短短几个月内就通过“杀猪盘”手段骗取了数百名被害人的巨额财物。部分求职人员因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而被骗加入公司,从招工的“被害人”变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施害人”。本案提醒大众,真正的爱情不会突如其来,财富也不会从天而降,网络交友需警惕,金钱往来要谨慎;求职人员要谨防招工被骗,如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切勿越陷越深,最终沦为犯罪之身。
案例五:“手机口”业务构成帮信罪
案情:2023年8月,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上线要求用一部手机接听上线的QQ语音电话,同时利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上线给其发送的被害人电话号码,在此过程中2部手机均处于免提状态,使上线通过语音免提直接与被害人通话,待上线成功诱骗被害人添加微信后,马某某挂断电话并继续拨打下一个电话。经查,2023年8月至10月,马某某共拨打“手机口”电话1000余次,获利万余元。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警示:套上“本地马甲”的陌生来电比“00”或“+”开头的诈骗来电更具迷惑性,因此,能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的“手机口”诈骗应运而生。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帮助诈骗团伙拨打电话、提供通信支持等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对于陌生来电要仔细甄别,做到陌生来电不轻信、转账投资需谨慎,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六:“黑吃”赃款构成盗窃罪
案情: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巴某甲拉拢、发展巴某乙、代某某等28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移涉诈骗资金1.82亿余元,巴某甲、巴某乙等人分别获利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巴某甲、巴某乙、代某某在转移资金过程中通过取现、微信提现等方式“黑吃”非法钱款;沈某、包某、王某某以跑分为名“黑吃”非法钱款。经核实,巴某甲、巴某乙等6人分别获利数万元。法院以被告人巴某甲、巴某乙、代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被告人沈某、包某、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5000元至5.4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责令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警示:在涉“两卡”案件中,“黑吃”赃款现象时有发生,窃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本案中,巴某甲等人在帮助转移赃款期间“黑吃”赃款,其行为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盗窃罪。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参与跑分活动,更不要心存侥幸“黑吃黑”,否则最终收获的只能是罪上加罪、刑上加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