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陈露) 近日,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并依法对明某、海某夫妻作出不起诉决定。
明某、海某与杨某为邻居。一天凌晨,明某与妻子海某从夜市收摊回家,在楼下搬运物品时,与遛狗的杨某因绿化带内种植大葱等琐事发生口角。明某对杨某进行辱骂,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间明某之子(未成年)闻声赶来,勒住杨某脖颈并将其摔倒在地,随后又对杨某进行踢踹、殴打,致其左侧多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明某、海某及家人主动向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杨某接受道歉后出具了谅解书。
为提升办案质效,惠农区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参与评议。会上,检察官详细汇报了案件起因、伤害后果及刑事和解情况,并阐明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明某、海某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二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加之本案因邻里琐事引发,故依法拟作不起诉处理。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经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并对明某、海某进行了法治教育,明某、海某也表示悔过,承诺今后遵纪守法,不再冲动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