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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刘建忠:

本机关曾于2022年3月15日向你送达(卫沙)应急罚决〔202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于2022年3月30日向你送达(卫沙)应急延缴决字〔2022〕002号《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要求你于2022年7月31日前缴清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并按日3%加处罚款。经你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届满后,本机关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微信告知、上门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卫沙)应急催〔2023〕002号《缴纳罚款催告书》,责令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加处罚款不超过本数)一并缴至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50125494008000001。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逾期仍未缴纳上述款项,本机关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你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附件:(卫沙)应急延缴决字〔2022〕002号《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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