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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银川市义通汽车城A区7-43号营业房原产权人、承租人、使用人:

现有位于银川市义通汽车城A区7-43号营业房,面积1802.62平方米,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宁01执98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交付我行抵顶债务,财产权自上述裁定送达起时转移。

你方务必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与我行联系,将上述房屋内可移动的物品搬离,缴清占有期间的各项租赁费用及产生的相关费用,逾期则视为你方放弃存放在此房屋内的物品,交由我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看管费、搬运费、其它费用以及带来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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