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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保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通讯员 马霞丽 杨云杰) 近日,由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守保受贿、贪污一案在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审判机关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刘守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刘守保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案于202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刘守保利用担任宁夏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会计处调研员、预算处处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11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2.46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5.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出示相关证据,紧扣犯罪构成、法律适用及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公诉意见,精准指控和证明犯罪,并结合被告人刘守保的量刑情节及庭审表现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刘守保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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