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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多部门增殖 放流共护绿水青山

本报讯 (首席记者 马涛) 6月5日是第54个生态环境日。当天,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联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吴忠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发展服务中心等多部门,在黄河吴忠古城湾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及修复示范基地,开展增殖放流暨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生态修复”守护黄河秀美安澜。

“起初我认为就是捞了一些鱼,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这么大的损害。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真诚接受法律制裁并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同时以自身教训警示身边人。”活动现场,被告人丁某某深刻忏悔,率先将一盆盆活蹦乱跳的鱼苗缓缓放入奔流的黄河水中。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源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破坏黄河生态的非法捕捞、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鱼类案件。该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的水产品店内,非法收购他人捕捞的国家保护鱼种大鼻吻鮈、拟鲇高原鳅1000余条。同时,还非法收购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分别在青铜峡市大坝镇王老滩黄河边、利通区滨河大道三角湖西侧黄河边使用禁用渔具(流网、粘网)非法捕捞的国家保护鱼种大鼻吻鮈10余公斤。3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为切实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法院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3名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黄河生态平衡。

活动现场,参加活动的各单位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排成一线,有序接力传递,共同将约150公斤3000余尾赤眼鳟鱼和黄河鲶鱼鱼苗放归母亲河。

“黄河是我们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的摇篮,也是我国经济与战略的重要命脉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既是生态修复执行方式的一次新的有益尝试,又是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更是用司法力量保护生物多样性、重构生态平衡的庄严承诺。”自治区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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