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遗漏的证言、餐厅角落的监控、衣角的血迹……时至今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依然清晰地记得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的细节。
犯罪嫌疑人齐某和赵某、孙某在兴庆区一餐厅包间就餐,过程中接到朋友唐某某电话相约,随后唐某某带着被害人谢某、李某来到包间,双方因为劝酒发生争吵,齐某将酒瓶砸碎后用酒瓶底部扎谢某面部,致使谢某面部被划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齐某供述自己一个人实施了伤害谢某的行为,而同在案发现场的赵某和孙某都说自己提前离开了,没有参与打架。公安机关以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兴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通过认真细致审查全案证据,发现证人证言较为零散,且针对案发现场人员行为陈述不一致,遂要求公安机关针对案发时孙某、赵某的具体行为以及被害人致伤经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继续侦查取证。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检察官实地勘查还原案发现场,发现现场角落的监控直对涉案包间门口。“经过逐帧核对监控,我们发现赵某、孙某同时离开包间,2人的衣角都沾有血迹,而1秒后齐某手持半截破碎的啤酒瓶也离开了包间。这一画面引起我们的警觉,齐某是一名‘70后’中年人,怎么能独自用酒瓶划伤1989年出生的青年而不遭反抗?又是如何在实施伤害谢某的同时制止李某、唐某某的帮助的呢?”检察官说,这显然违背生活常理。
虽然公安机关仅对齐某执行逮捕,但检察机关并未放弃对孙某、赵某的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通过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提出新的侦查方向,扩大侦查范围。公安机关询问在场其他证人陈某某、调取餐厅门口监控视频、调取被害人李某病历,再结合现有证据,反复审查,最终查找到共同犯罪的真相:赵某的锁喉行为限制了谢某反抗,齐某的破碎酒瓶造成了实际伤害,这些行为与孙某踢踹的行为形成完整链条,而3人在喝酒时灌酒的行为、孙某持酒瓶随意打砸的行为恰恰符合寻衅滋事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特点。最终,检察机关将案件定性由故意伤害变更为寻衅滋事,并追诉赵某、孙某为共犯,增列李某为被害人。
庭审时,辩护人提出:“喝酒冲突怎么能算寻衅滋事呢?”检察机关当庭出示部分证人证言以及监控视频,显示赵某、孙某随意使用啤酒瓶、啤酒杯打砸被害人,齐某站在包间门口随意踢踹一名女性,无故制造事端。这些被酒精掩盖的恶意,在证据链中无所遁形。
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齐某、孙某、赵某分别作出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的判决,3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案件办结了,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未结束。针对公安机关遗漏同案犯的情况,可能存在对共同犯罪理论的把握不准、相似罪名的构成要件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兴庆区检察院延伸个案监督触角,把讲台搬进公安机关,就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证据形式和内容、收集证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进行讲解、培训和交流,确保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全面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