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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受理石广环与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中宁劳人仲案字【2025】第34号),已于2025年6月5日依法作出裁决,因直接与邮寄送达不成且与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宁劳人仲案字【2025】第34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中宁县富康东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仲裁院办公室,电话:0955-569305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后,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由被申请人宁夏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石广环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叁拾贰万零壹佰伍拾壹元壹角(320151.10),其中:1.医疗费32269.1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3.住宿费600元;4.住院护理费10410元;5.交通费1052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61100元;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210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320元;9.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32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中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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