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赵宇) 近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将张某送回家未离开时,看见张某又乘坐他人驾驶车辆后,在一路口处驾车冲撞第三人驾驶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撞车辆损失为6000余元。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被告人所具有的上述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冲动犯罪往往源于一时的情绪失控,这样的犯罪行为不仅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还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无论遇到怎样的矛盾或纠纷,请务必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