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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前妻出庭 代理资格不符

泾源法官当庭训诫规范诉讼秩序

本报讯 (通讯员 禹勇) 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泾河源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起违规诉讼代理问题,对不符合诉讼代理资格的于某当庭予以训诫,未让其参加诉讼代理活动。

在审理兰某某与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某某委托其儿子兰某甲和其妻子于某到庭参加诉讼,受委托人向法庭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和证明其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庭前调解阶段,随着调查的深入推进,法官从代理人的陈述中敏锐地察觉到代理关系的异常,经在办案系统中查询,发现原告兰某某与于某已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经过向代理人于某核实,确定离婚后于某并未从原告兰某某的户籍中迁走,且双方未办理过复婚手续,而兰某某的前妻于某在提交代理手续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要求,属于违规诉讼代理行为。

鉴于此,泾河源法庭依据法定程序,对于某违规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严肃训诫,明确指出其隐瞒已离婚事实,提供不符合规定代理手续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代理人于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诚恳接受训诫,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法官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合规,任何通过违规手段干扰诉讼的行为都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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