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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银西人社监催字〔2025〕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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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4〕第10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4〕第10号)所处罚款80000元(捌万圆整)。2.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4〕第10号)所规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72000元(柒万贰仟圆整)。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侯明    联系电话:0951-8896955

联系地址:西夏区丽子园北街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夏区综合治理中心308室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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