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6月12日,记者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助理岳黎春的笔记本上,看到这么一段话:“‘三个善于’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办案子就是要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
岳黎春告诉记者,写下这些感受时,她和同事刚办完一起申请监督案件。
2024年1月,岳黎春所在的办案团队收到一起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申请监督的案件。依办案程序,检察官约申请监督人小张来做询问笔录,来的却是一位年迈的老人。
一进门,老人便操着浓重的方言,情绪激动地说:“我儿子小张从姓吴的那里买钢材,给他打了30万元,现在货没见,钱也没了,我儿子是被姓吴的骗了!”
检察官立即安抚老人:“老人家,不要着急,案件材料我们看过了,有什么问题咱们慢慢说。”老人渐渐平复心情,道出了原委。原来,老人的儿子小张经同学胡某介绍,认识了物资公司的财务吴某,他想从吴某手里低价购买一批钢材,遂向吴某转款30万元,吴某却迟迟没有供货。小张将吴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吴某返还小张30万元。吴某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时,吴某主张自己的收款行为是职务行为,并提交了与物资公司的转账流水,与小张、胡某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小张申请再审却被驳回,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通过阅卷,检察官发现法院认定吴某的职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可对于小张来说,付了钱却没收到货,也确实冤枉。其中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检察官继续查找原因。经过对案件再次梳理,检察官决定从发回重审法院追加胡某和物资公司作为第三人入手开展调查。通过对物资公司、胡某进行询问,调取物资公司发货清单、法人资质等方式,最终确定物资公司曾向胡某指定的建筑工地提供29万元钢材,物资公司认可其收到了小张支付的30万元钢材款,但是误将钢材发到胡某指定的工地。货物的下落终于真相大白。
随后,检察官拨通了老人的电话,告知他检察院已经追溯了30万元钢材款的用途和去向,通知他来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3名听证员一致认为小张的监督理由不成立。老人坐在申请监督人的位置上一言不发。
听证会后,检察官把老人请到办公室,向其解释道: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获得报酬。小张转账30万元委托吴某购买钢材,表面上是个委托代理合同。而通过吴某和物资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吴某的收款行为是其作为物资公司会计行使的职务行为,因此,小张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张对于委托合同的磋商、订立、履行无任何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检察官继续向老人解释道:“所以,您的30万元货款确实由物资公司收取了,货物的去向也已经明确。您货款的追索对象搞错了。您可以以原判决为依据,我们再给您列明一些需要准备和收集的证据,您继续向物资公司主张权利。您放心,这个案子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您都可以随时向我们咨询,我们一定全力为您解答。”
老人听完检察官的话,犹犹豫豫地点了点头:“你们说的这些我大概听懂了。我年纪大了,有些问题我要自己消化消化。谢谢你们为我这个案子操心。”
送走了老人,办案团队每个人的心情都久久不能平静。也是在那时候,岳黎春写下文章开头的那段话。
老人回去一个星期后,从山东给兴庆区检察院寄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人民检察为人民”几个大字。
“收到锦旗,我们感慨万千。”办案检察官雷丽萍说:“作为检察人员,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是我们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常态。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子对于我们来说或许只是一个小案,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他放不下的烦恼和大事,甚至会影响他一生对法律和法治的认知。我们不应该仅仅满足于法律适用的正确,而是要通过充分释法说理让当事人重拾对法律的敬仰、对司法的信任,更要让他们在每一个案件中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