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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买卖合同纠纷 给予双方3天“冷静期”

本报讯 (通讯员 徐晶) 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2023年5月,银川某贸易公司与宁夏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宁夏某科技公司供应银川某贸易公司微硅粉4000吨并预付34万元货款。截至2024年12月,银川某贸易公司仅拉运微硅粉3000多吨,剩余5万余元货物未拉运。银川某贸易公司多次要求拉运剩余货物或者退款,宁夏某科技公司不予配合,双方因此成诉,银川某贸易公司诉求宁夏某科技公司退还59672元货款。庭前,宁夏某科技公司代理人向承办法官提交民事反诉状,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银川某贸易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货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宁夏某科技公司产生额外的运输、装卸、仓储费用等损失,请求支付违约金及损失1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双方的诉请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从诚信经营、合作关系及长远发展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劝导双方当事人相谅互让、共渡难关。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对于需要退还的金额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要求本反诉一并审理,公正判决。为了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官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双方之间搭起“沟通桥梁”。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案情及法律规定,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耐心释法说理,从双方长远利益发展方面着手,采用情理和法理相结合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但因双方情绪均较为激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承办法官给予双方3天“冷静期”,希望双方从诚信经营、长期友好合作的角度来考虑调解方案。3日后,双方表示愿意各让一步,请求法院再次组织调解。法官当即组织展开线上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解除购销合同、无须继续履行合同、一次性返还预付款、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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