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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资金误打他人,账号所有人构成不当得利

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想投资理财获得收益,然而投资了一笔钱后,却迟迟得不到任何反馈。6月23日,记者采访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段某某诉某科技公司不当得利案件。

2024年2月,原告段某某经人介绍拟在某证券公司进行理财投资,并按照客服的提示,向客服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但投资后,段某某未收到相应的回馈。事后,他查询银行流水才发现,自己的5万元被转入某科技公司的账户。随后,段某某多次联系客服请求退款,一直没有结果。

2025年1月,段某某将某科技公司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5万元。

在庭审环节,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辩称,他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广州某担保公司,对方承诺可以给其公司贷款,他与对方没有见过面只是通过微信联系。“担保公司告诉我,在我公司的公户走一段时间流水,可以担保贷款。我便将公司账户的U盾交给对方控制,其间我并不清楚账户资金往来。”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说,段某某所诉的资金,他并不知情。

兴庆区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一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首先,某科技公司名下的对公银行账户实际收到段某某转账,其作为账户所有人客观上取得了款项的占有利益。其次,段某某因转账行为导致资金脱离了自己的实际控制,财产总额减少,构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再次,段某某的损失系因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所致,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关联。同时,某科技公司承认其与段某某之间并无经济往来,某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取得款项存在合同履行、债务清偿等合法事由,亦未证明存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债务清偿”等阻却返还义务的情形。

2025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某科技公司占有案涉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向段某某返还涉案资金。宣判后,某科技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银川中院经审理后于近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作为企业法人,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其将账户交由第三方“走流水”以获取担保贷款,该行为已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强制性规定,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另外,银行账户作为特殊动产,其占有即推定所有。当案涉款项实际进入被告账户时,无论被告是否知悉或控制该款项,其作为账户权利人均已对外形成权利外观。原告基于对公账户公示效力进行转账,无证据表明原告存在参与诈骗的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称“未实际收到款项”仅涉及与第三方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原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记者了解到,对于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账户是遭到第三方担保公司利用进行诈骗的事项,兴庆区法院已函请公安机关对该案涉嫌的诈骗线索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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