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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送达公告

宁夏西部民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大队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消行罚决字〔2024〕第0107号),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我大队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书面催告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银川市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银兴消催字〔2025〕第00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收到催告书10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7号,缴款码:120010188900008456)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对上述催告事项,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催告期限届满后向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王婷  联系电话:0951-4095000

银川市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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