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田芳) 近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宁安人民法庭调解两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2024年6月,被告邹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29444元后,向邹某某追偿14722元。2023年7月,被告朱某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与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14350元后,向朱某某追偿6175元。
承办法官在庭前审查时发现,两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为高效化解矛盾,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调解过程中,被告邹某某提出其在事故中受伤且车辆受损,相关损失未获赔偿;被告朱某某则对保险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标准提出异议。
法官结合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平衡各方利益,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协商。保险公司同意对被告邹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核减,对被告朱某某的赔偿金额进行合理调整。最终,邹某某支付9000元,朱某某支付5200元,两案款项均当庭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