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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报讯 (通讯员 周晓兰) 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惠农区一小区物业管理方表示,物业公司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保洁、安保及电梯服务),但业主王某自2018年起一直拖欠物业费及电梯费不予支付,经核算,截至2024年底,王某尚欠物业费8000余元、电梯费4000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该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享受了物业管理提供的公共服务带来的便利,其理应交付物业费。关于王某抗辩并未入住未享受物业服务及使用电梯,不应承担上述费用,因物业服务及电梯维护属于公共服务及提供耗能项目等服务,不能以是否入住为缴费标准,故对王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对物业公司主张的电梯费,经查物业公司存在业主未缴纳物业费则拒绝其续刷电梯卡的行为,王某虽未及时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不能以此拒绝给业主续刷电梯卡,因此也存在过错。按双方过错程度,电梯费由业主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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