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尹思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简简单单十个字,总有驾驶员不长记性,即便2次酒后驾车被处罚,仍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结果又因“三次酒驾”被查处。
【案件】
6月18日0时05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宁C牌照的小型轿车,沿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新路14公里+200米处时,与李某龙同向停放的宁C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该起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接警后,吴忠市公安局太阳山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民警第一时间协助120医护人员将伤者张某送医救治,并现场对张某及李某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张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检测结果为166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经民警深入调查了解,驾驶人张某曾于2021年3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同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0日,其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同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张某未能吸取教训,于6月18日实施了第三次酒后驾车行为,且为更为严重的醉酒驾驶。
【说法】
酒驾醉驾是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导致交通事故,严重危害自身与他人安全。广大驾驶人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此外,驾驶人一次酒驾被查,其违法行为将被终身记录,无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久,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