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单军 洪海
3个月的调查取证、5个部门的协调配合、1000余公里的路程……这些数字背后,是被告郝某精心编制的谎言迷宫。近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对郝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其试图用虚假陈述绑架司法公正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与经济的双重代价。
案涉车辆去向成谜
2018年6月15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郝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某品牌轿车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用。2025年2月17日,原告以郝某“占有车辆至今未支付租赁费”为由将其诉至红寺堡区法院,要求支付17万余元租赁费。郝某辩称,自己在签订合同次月就将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告知原告,应原告要求,被告于2018年8月已将车辆停放在原告指定地点,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且原告长达7年时间再未联系自己,也未就案涉争议进行沟通,印证双方关于车辆交接形成事实。
经法庭释明,郝某必须举证证明退还车辆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为证明退还车辆的事实,郝某先后向车辆登记地以车辆被盗抢为由报警处理,公安部门均未予以立案。“车辆明明退还给了他们公司,我压根没有使用车辆,现在还要我给他们支付17万元的租赁费,真的太冤了!”郝某找到承办法官诉说自己的委屈。面对此局面,法官决定依职权调取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千里寻车揭真相
为查明车辆去向,法庭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案涉车辆行驶轨迹,并将案涉车辆涉嫌盗抢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均无果。后经法院多方调取相关证据,发现案涉车辆在青海某地有审验登记信息。异地寻找车辆难度极大,不去查找又难查明案件事实。为查明真相、作出正确判决、还原案件事实,法官决定千里寻车。在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终于联系到了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并核实了车辆来源。
在调查过程中,现在的车辆实际占有人向法院提供了其购买车辆时,卖家给其出具的所有手续,其中就包括了被告郝某作出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车辆折价、变卖确认书等材料。证据显示,郝某早在2018年6月16日(即合同签订次日)就与他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车辆交付给了质押权人。
面对法官千里调取的证据,郝某惭愧地低下了头,承认其为获取他人借款,将案涉车辆质押给了案外人,并向法庭作出车辆已退还给原告的虚假陈述。
严惩扰乱诉讼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郝某的虚假陈述和刻意隐瞒,直接导致法院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不得不投入远超常规案件所需要的大量司法资源,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鉴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法院最终对郝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承办法官表示,任何企图借虚假陈述干扰案件审理、逃避法律责任、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