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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被保全房产 一男子因拒执罪获刑

本报讯 (通讯员 马丹玉) 近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判决,以司法裁判明确传递“拒执必严惩”的法治信号。

2013年10月,张某向何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经何某多次催讨无果,2016年3月,何某向利通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申请诉讼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张某位于利通区的房屋产权,并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11月28日,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何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然而,张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在判决生效后,将已被保全的房屋无偿变更登记至其女儿名下。该行为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企图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履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张某抓获归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系统出示了生效判决书、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面对确凿证据,张某虽辩称房产赠与系家庭内部安排,但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该赠与行为发生于判决生效之后,且未经债权人同意,客观上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主观逃避执行的故意明显,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张某通过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致使债权人合法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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