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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郑芳芳

每年六七月是大学生毕业季,学子们面临求职大事。那么,新入职一家单位,有哪些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本栏目陆续推出相关案例,为新入职员工提供维权参考。

7月,刚毕业的大学生纷纷正式进入职场,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是必须的。但在毕业前半年,对一些技能性、实操性很多的专业,很多学习都会经历顶岗实习阶段。顶岗实习的特点是学生需 “顶替” 正式岗位的工作职责,直接参与实际生产或业务流程。因此有的单位会给顶岗实习生发放一定的补贴。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遇到工资纠纷如何解决?顶岗实习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保清便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例回放】

今年1月,宁夏某职业技术学院外语外贸系(甲方)与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校企合作学生顶岗实习委托协议书》,其中约定甲方组织学生参加乙方组织的大学生顶岗实习,实习人数1人,实习期间乙方每月支付实习学生实习补贴2800元,并于每月10日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学生本人。

转眼到了3月,小麻以顶岗实习的大学生身份到装饰公司开始实习。

“每天都要加班,还总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我不干了。”实习刚满一个月,小麻与装饰公司就加班费及“工资”等谈不拢,直接选择离开。装饰公司虽然承诺会在次月发工资之日支付拖欠小麻的400元实习补贴,但并未兑付这一承诺。

小麻遂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元。但仲裁委认为小麻系在校大学生,主体不适格,未予受理。小麻转而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同上。

因被告拒绝沟通,承办法官便放弃调解之道,又因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你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真实存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讯问,小麻表示自己没有确切证据,只是合理猜测。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麻400元被拖欠的工资,驳回了其他诉求。

【以案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原告作为在校学生,基于学校委托参与被告提供的大学生顶岗实习项目,接受学校及被告的双重管理,被告按照与学校的约定向原告发放实习补贴,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

原告称被告拖欠其400元“工资”,实际性质为实习补贴。“虽原、被告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但委托协议里明确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实习补贴。原告自述被告欠付原告补贴为4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对该补贴400元予以支持。”保清法官表示,正是因为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元的主张亦未经过仲裁处理,所以法院亦未支持小麻的这一诉求。

保清指出,学校组织实习本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具备人身隶属性。双方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实习单位虽对实习生有部分补贴,但也不属于职工工资,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保清提醒各位还在实习或者已经正式入职成为见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留存,保存好协议原件、工作记录、工资转账证明等,以防在职场中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针对就业实习与在校实习的身份不同,首先需要厘清法律关系,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就业实习的学生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在纠纷发生后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15日内可向法院起诉;在校实习的学生发生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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