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郭燕飞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郭燕飞。现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序号借款人名称借款合同编号担保人名称(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原贷款行1银川华力隆工贸有限公司NY010010120020130900013雍华NY01001012002013090001302(抵押合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2宁夏盛世力诺商贸有限公司、银川永成达商贸有限公司、季文、雍华、司本念NY01001012002013090001301(保证合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3银川华力隆工贸有限公司NY010010120020140100002宁夏盛世力诺商贸有限公司、银川永成达商贸有限公司、季文、雍华、司本念NY01001012002014010000201(保证合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4雍华、郑媛媛NY01001012002014010000202(抵押合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5银川华力隆工贸有限公司NY010010120020140800023宁夏盛世力诺商贸有限公司、银川永成达商贸有限公司、季文、雍华、司本念、司小民NY01001012002014080002301(保证合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6银川西夏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NY01001012002014080002302
(最高额抵押合同)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7银川华力隆工贸有限公司NY010040120020140500021宁夏盛世力诺商贸有限公司、银川永成达商贸有限公司、季文、雍华、司本念、司小民NY01004012002014050002101(保证合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8银川华力隆工贸有限公司NY010040120020140300009宁夏盛世力诺商贸有限公司、银川永成达商贸有限公司、季文、雍华、司本念NY01004012002014030000901(保证合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郭燕飞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上述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郭燕飞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转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受让人:郭燕飞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