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作为审查行政行为的重要方式,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促进行政诉讼案件的顺利审理、推动化解行政争议、提升行政机关“关键少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前不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其中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持续提升,但“出庭不出声”现象仍较为普遍。
之所以如此,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的必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对案件重视程度不够。行政机关被诉后,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部分出庭应诉人不了解涉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仅形式上出庭应诉。还有的出庭应诉负责人不是涉案部门的主管负责领导,当需要对案件发表确定性意见时,便以“不是主管领导”“不清楚”“回去汇报”等理由推脱,这不仅会降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还会加大实质性解决争议的难度。如秦某诉某县政府行政赔偿系列案,出庭应诉负责人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未能有效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作用,经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责令县政府向秦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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